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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介 根據基本法所規定之第一屆至第三屆立法會產生方法,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佔三十席,即佔議席總數的一半。至於二零零七年以後的立法會產生方法,若有任何更改,按規定,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經行政長官同意。換言之,二零零七年以後功能團體選舉究竟應否保留,如果保留,應否增加、或者減少議席,這些問題仍未有定案。但肯定會很快提上政治辯論的議程。 代表會計界的立法會議員李家祥先生希望通過是項專業及獨立的調查,掌握界別內同業的意見,以作為參與未來討論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本問卷內容絕對保密。所有問卷,經統計後,將予以銷毀。如有疑問,歡迎向王志錚博士垂詢,查詢電話:2766 4860。 Survey Questionn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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