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Back | English

立法局民主架構發展議案的辯論發言

(1992.6.24)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先生,去年立法局引入直選之後,不少人士都紛紛指出,香港的共識政治時代已經完結。兩局的「共識方案」可算是該時代的一個「精心傑作」,雖然方案曾經肩負過一項重要的歷史使命,值得正面評價,但在今時今日舊事重提,已經不合時宜。

今日的港人所要面對而又不習慣的,是中英政府變化多端的外交手段,令我們覺得處處受制,而香港的政黨政治才剛剛起步,為了要鮮明本身的黨綱和所代表的利益,各政黨都經常堅持自己的立場,互不相讓,令港人感到香港的政治四分五裂,一片混亂。這種情況雖然是民主政制發展的必經過程,但處在這種「外憂」與「內患」的環境下,總是希望這個「轉變期」過得越快越好。若要政治更快的走向一個更成熟的階段,本人期望議員之間除了建立本身的明確立場之外,更應該加強協商,照顧多方面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對外事務上更應齊心合力,予人感覺到本局的團結,承認本局是一股不可輕視的力量,這才是港人之福。

基本法正是一個中英雙方經過努力協商的莊嚴結果,雖然本人相信港人支持「兩局共識」之心並無改變,但對任何一個已經過全力協商的定案,本人都會尊重,亦不主張無緣無故的去提出修改。事實上,立法局在現時突然間「單方面」的要作出一個高姿態的「上訴」,只會是自投英方的羅網,很易被利用作為機場的談判籌碼,此舉對中國完全不會有正面的作用,只會引來「背言棄信」的譴責,加深兩地矛盾和誤解,令港人更加困擾不安。本人認為港人應忍一時之意氣,不是為害怕強權,而是要尋根究柢,以務求找出對本港民主政制的長遠發展更有利、更有效的對策。

本人認為在任何時間向中方提出對基本法的修改要求,都應該有「新論據、新事實或新環境」。若是「舊調重彈」,就不能怪責中方不受理。中方的立場,一貫認為本港的民主政制根基不足,民選議員所得的選票甚低,要改變這個「實際情況」,加強民主的代表性,才是一個最好的理由向中方提出加速民主政制的步伐。

在一九八八年間,亦即兩局共識之前,本人率先提出修改基本法初稿中的第四十五及六十七條,加上以全面普選為政制發展的最終目標,逐漸增加民選議席,和以投票率50%作為引發全面普選的「觸發點」。這些建議,後來都被納入「八十九人」方案。結果大家都知道,在基本法的第四十五和六十八條,都已加上了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至於「觸發點」和逐漸增加民選議席兩項建議,被演變成為現時的政制發展「時間表」。在政制時間表的構思下,何時才達到基本法的「最終目標」,便要根據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定。

事實上,「觸發點」設計有其獨特之處,它和政制發展時間表互不排斥,而且更是一個額外保證,提供「縮短」政制時間表的途徑,它亦可向港人擺出一個清楚的客觀爭取指標,亦同時意味展示全民對普選(referendum)的支持度,這個方法簡單易行,也不需額外人力物力。

我重提「觸發點」這個構思,並非要堅持個人原則,只是身為這構思的原設計人,我仍然深深的感到可惜。當時港人未能建立「自信自重」的精神,又在強調穩定過渡的大前提下,放棄在基本法中爭取加入「觸發點」這項條款,平白的錯失了一項可以迅速達致全面普選機制的機會,導致現時(甚至將來)仍要為政制發展的步伐快慢,爭吵不休。雖然「觸發點」這個構思,亦已成為歷史,但構思背後的精神,仍足以現時借鏡。

民主政制的發展,不應虛具形式,正當的爭取途徑是要市民直接以行動去表達,選民要當家作主,去締造一個對代議政制肯定的「實際情況」,就應該參與投票,那時我們才向中國提出「全面普選」的要求,中方就再沒有理由去拒絕。本人認為,這會比迫英國人去替香港人和中國討價還價更為有效。

今日麥理覺議員的動議,要求議員去表態,本人認為這做法對民主政制的長遠發展無補於事。本人期望本局在高談闊論之際,不要忘記治港的政治人,要「有勇」,亦要「有謀」,(最好不是一些「有勇」,一些「有謀」),更須要的是具備協商的誠意,才能最終令選民對政制的實際效果具有信心。明知事情「不可為而為之」,若果以這原則作為政治判斷的標準,無論付出有幾大的誠意,仍會有如「國皇的新衣」,雖然會得到一時的循例讚賞,但始終會有一日,選民會判斷到其空虛的一面。從務實的角度去考慮,本人不贊成「爭鬥式」的爭取,期望本港政治人更有氣魄,作出比動議更高瞻遠矚的建議。

本局不應強難英方,為香港開創民主環境,但更不等同完全放棄。港人應本「自信自重」的精神,以全面普選為長遠目標,促請政府加強公民教育,全力催促選民登記,公民教育應注重對中國現況的認識,淡化港人對中國抗爭的態度。港人與內地對普選的代表性有不同理解,有公理亦不會一時三刻說得清,港人若以實際的行動去登記和投票來表達意願,才是有助於平和消除雙方的「矛盾所在」。

副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返回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