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委任最少的區議員】議案的辯論發言(擬稿) (2003.12.3) 李家祥議員:關於區議會的委任制度,由於涉及政制改革的理念,我想就三個方面,借這個機會,總結一下這個話題,闡述我的立場。 第一,就我個人而言,我對香港政制的民主化進程,一直都持著一個開放的態度。早在1992年6月24日和1998年7月15日,在本會也曾有近似的「政制改革」的辯論,當時我已經申明,在1988年草擬【基本法】時,我已獨排眾議,率先提出建議,希望立法機關和行政長官,應該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去演進,亦希望最終由直選產生,這概念最終得到基本法草委們的接受,已成為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的法律。 至於在哪個時間才應作出這個重要的轉變呢?當時我亦提出一個叫做觸發點(trigger point)的概念,亦即投票率達到某一個百分比,當時我的提議是百分之五十,而很多民主派的同事覺得這個是不可以接受的,所以最終演變成為現時的這個立法會選舉時間表,但後來事實證明,十年後,在1998年的投票率已經超過了百分之五十三,今次的區議會選舉也達至百分之四十四的歷史高峰。 在我個人而言,依照以往的一貫立場,對支持全民直選這方向,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了。而我亦在2000年的競選中說過,最遲在 2008年時,我一定不會再在功能組別出選,對於功能界組別的立法會議席,我都能持著這樣清晰的態度,更何況區議會的委任議席了。 第二,個人立場除外,我亦想說說整個政制改革,在兩極化的政改辯論中,我曾經在不同時間提出過兩個循序漸進式的改革方案,以供會計界功能組別和港人在適當的時間作出更多樣的選擇。我想依次序去講,一個是1998年11月24日在經濟日報撰文,曾經提出過在2008年增加30個直選議席,在今年7月份,我亦在港台「給香港的家書」中提議(見2003年8月份【Hong Kong Accountant】),可將功能組別和選舉委員會選舉,演變成一個提名程序,由各組別先選出不超過三名立法會議員和特首候選人,然後再作全民投票。 這些是我以往已說過的構思和概念,在區議會委任制度的取態上,我亦持著同樣的理念,我提出這些改革方案,是要引證這些理念,事實上,不是今天才想到的,而是多年來我一直持有的一貫理念。我亦會在區議會委任制上引用循序漸進的選擇,所以在這種考慮和思維方式之下,我覺得應的根據今次區議會的投票,各個不同政治傾向或黨派人士的得票率,將委任議席作出依出例的分配,是最合乎現行法例和民情的做法。 但我會再作進一步補充,就是以此方式的比例委任,亦應該根據循序漸進的步驟,將委任議席的數目逐步分兩屆或三屆減少至零。 現時楊森議員的原議案,指所有一百零六萬市民的投票,都是持著相同單一的傾向,即是要取消委任議席,但事實上,我覺得這些投票的人士,有一部份人可能是真的如民主黨的同事所說,是希望取消委任制的,不過,亦有一部份人未必真的這樣想,有一些投給民建聯、獨立人士、自由黨或者港進聯的人士,是未必全部都認為,應該即時取消委任議席的,但這些意見又如何去表達呢? 我認為最好就是跟從實際的得票率作一個分配。 這種分配,亦不可以說是將現時的選舉結果改變了,反而應該說,是與選舉的結果更相應,所以,我認為這個方式的取態,比起原動議,是對選舉結果的一個更準確的反映。 第三,我亦曾經講過,非常希望政府盡快進行「政制檢討」,這句話,亦是我在1997年施政報告辯論時,已經開始講了。 我覺得政府要做這整個政制的檢討,而區議會的委任制度,是整個改革中的配套環節。這個檢討,應該是給市民一個明確的方向,同時讓大家有一個機會,對整個政治制度發表自己的意見,到最後才能達到一個全面的,亦是最能受到廣泛接受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