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Back

會計師自我監管制度的探索

(本文於2003年2月5日在太陽報刊登)


近閱報章若干評論,就本人對監管會計師問題所作出的回應,仍出現不少誤解, 特予以澄清。

刑事行為, 超逾自我監管範圍

針對最近發生的上市公司涉及貪污等刑事犯罪行為,本人對傳媒的回應都是一貫的。因報導中的事案,暫無任何有關違反專業會計準則或操守指引行為的詳細資料,反而更像一項單純的貪污欺詐個案,所以不能簡單地就視之為「安龍事件」翻版。本人強調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由外界(即廉署)調查和起訴,經由法庭判決及作出量刑,實在已超出專業監管的範疇,根本上與會計業界如何作出內部監管的制度,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報導中事件, 無法包庇「自己人」

根據現行【專業會計師條例】,僅賦於香港會計師公會有限度的調查及執行紀律的權力,作用在於監察內部所發生的違反會計或審計準則及道德操守指引的行為,並不是用來對付嚴重的刑事罪行,而任何專業會計師一旦經法庭裁定嚴重刑事罪名成立,都會被革除專業會員資格。針對最近所報導的刑事個案而言,並不是由「會計師」檢查「會計師」,絕對不可能出現包庇「自己人」的情況。


就算制度無漏洞, 仍會有害群之馬

但本人亦充份理解有關事件,令公眾對會計業界的信心受到影響,所以本人多次指出,無論在現時的罪案條例、防止貪污條例、證監條例,以及公司條例等等, 其實,政府早已擁有多項法定的權力,指派調查員去作出獨立的調查及處理會計師違規的行為,就如今次的案件報導中,可將會計行業中的涉嫌犯事者,繩之於法。在現行監管會計及核數制度上,亦非祗是完全依賴會計師公會的內部監察, 因此是行之有效,並無重大漏洞。況且無論是政府的監管架構,亦或業內的自我監察機制如何嚴密,都不能避免害群之馬的出現。


業內自我監管, 持正面開放態度

本人亦一貫持正面開放態度面對業內的自我監管,務求能夠緊貼國際發展趨勢及盡量自我完善。會計師公會早已向政府建議,紀律委員會由現時三名成員,擴大至五名,當中二人為外界獨立人士,更將委員會的聆訊過程公開,使有關調查更具透明度,令公眾可以直接予以監察,避免出現偏私的情況。對有關政府建議由二名獨立人士增至三名,本人亦持積極和正面的態度,認為不難達至共識,但詳情必須由會計師公會作出決定並公布為準。

至於調查委員會方面,現時的模式是由公會指派專業人士出任,而對政府的建議增加業外人士參與監察及督導的工作,本人認為可予考慮,但認為要徹底解決調查工作進度緩慢的問題,這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造成調查工作進度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作為民間法定團體的會計師公會始終存在權力和資源有限的問題,例如不可以調查非會員(或涉案的公司)所擁有的紀錄等,而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者涉及比較複雜的商業違規行為, 要調查委員會作出快速回應,實屬不易。

本人重申,支持會計師公會盡快研究有效及全面的方案,使問題能得到徹底解決, 甚至不排除建議設立獨立機制,來加強對會計業界的監管,使投資者恢復信心, 而結果除了能解決獨立性的問題之外,亦要一併處理上述其他的困難。但詳細的情況仍須由業內作出討論,再由公會在短期內決定和作出公布。

本人唯一反對的是建議公會的最高權力架構理事會由外人主導。因為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處理會務問題繁多,包括內外各種教育、資格審查等等事務,亦不可能單單祗為監管公共帳目部份而將公會理事會主導權拱手讓人,這在全世界的專業團體都是沒有的,也是沒有道理的。

政府將討論焦點集中於有關的調查和紀律部份,做法恰當及可解決公眾利益問題,且讓各界人士給予會計業一些時間,作深入的探討,而作出一個既符合公眾利益,而又切實可行的長遠的改革辦法。

返回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