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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就劉江華議員議案「調低各類公共交通服務收費」的發言稿
在發言之前,我要申報利益關係,我是九巴控股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但各位議員亦將會很容易地見到,這身份並不會影響我的發言和最後的投票立場,反而我的發言,將開宗明義地講出早餐會七名核心議員,包括本人,吳亮星、何鍾泰、石禮謙、呂明華、勞永樂和陳智思,對這個議案共同立場的幾點看法。 首先,我們不贊成,立法會除了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外, 再進一步地去扮演「社會裁判」的角色。就以面前的議題而言,我們不希望出現一種局面,讓人們有一種感覺,是立法會正在運用政治的手段去凌駕或取代商業機構本身的營運決定。但我們同時亦必須指出:若然處於市場上有實質壟斷地位的主要公共事業機構,罔顧他們的服務「是市民必需消費」的一個「主要部分」這一事實,而不顧一切地唯利是圖,那時立法會將有理由介入。不過,手法卻不是要求減價多少,而是在將來適當的時候去收緊有關的監管法例,務求達到更能照顧到公眾利益的社會平衡。 當然,修訂法例是大動作,若非只是用作處理一些極不公平的情況,而是屢屢提出,它將會令投資環境陷入不明朗和不穩定的狀況,並損害對此已投入大量資金的機構。但我亦明白,除此之外,立法會在處理這個敏感的課題時, 甚為缺乏其他較「輕手」的傳遞訊息的方法,即在未起動「極刑」之前,發出警號,或表達議會本身的整體意向。所以,在考慮這動議的時候,我們應先問清楚自己,動議的方向是否民之所望。其後,就動議的字眼和手法,是否有實際取代了商業決定之嫌,或在議會的規程限制之下,有否其他更理想或更適度的表達方式。 綜合這些考慮,加上與其他議員求同存異的協商,我們認為曾鈺成議員的修訂動議,是一項本會可以接受的方式, 讓議會向社會發放正面的訊息。 在劉江華議員提出原動議的初期,我是代表了早餐會的同事,第一時間提出對原動議的字眼和方向,有所保留,而且亦提醒議會的同僚,在介入商業操作的範疇之內,作出一些屬於商業決定的具體建議時,應小心考慮這會對本港營商環境可能造成的負面後果。 對於原動議,我會覺得難以同意以下的三點:
曾鈺成議員的修訂動議,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調整了原動議的一些富爭議性的字眼和手法,令民間的訴求,更能在接近商業現實的情況下,較易地達至平衡社會的協調效果。
主席女士,公共交通機構是不能,亦不應單以「民意」作為收費決定的依據,而是要平衡股東、員工、債權人和客戶等各方面利益,但這並不是說,客戶就一定不會分享到營運改善的成果。同樣地,議會在不應向商業機構指手劃腳的同時,亦並非等於不可作出一些理性的公開呼籲。各政黨在整個動議的協調過程中,我欣喜地見到,大家都是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極度克制地達到一個求同存異的結果。因此,我覺得保守的商界人士無須過份憂慮,廣大客戶的意見,其實對商業機構來說,也是極為重要的。 主席女士,本人跟早餐會的議員,將樂於支持這項措辭溫和和克制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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